Microsoft Word - 鄂卫通[2013]203号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。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境内一级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的组织、监督、管理工作。 各市(州)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一级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。 实验室的法人机构负责本机构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。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一级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,必须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,经县(市、区)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初审后,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市(州)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。 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内的实验室,直接向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。